即然有點評,那就是經得起消費者的考驗,所以不忌諱評論才是,今天非常不滿,對這酒店非常大的意見,原因就是我2025年03月27日開的房,次日28號早上8點左右,還沒到退房的時間,在和前台説續房的事時,前台説已經把我還沒到退房的房間已經租岀去了,非常不理解,入住時前台酒店沒有告知,也沒有説住幾天要一次性付清或分次付款等,也沒有一個明確的退房和續房時間,按民法典裏的合同,酒店與顧客之間存在服務關係,顧客交付房費厚,酒店有義務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使用權,酒店未經協商單方面終止合同,如提前清退房間,屬於違約行為,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,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權,酒店擅自取消服務就是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。